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中机函[2008] 90

 


关于规范《公告》中自卸车产品的通知

各有关生产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对已列入《公告》的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产品进行复核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要求

1.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产品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载质量利用系数1.0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65kg/人)。2)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

2.当货箱栏板高度大于800mm时,按照以下公式核算货箱栏板高度。

货箱栏板高度(米)

注: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有多个货箱尺寸配置的必须在公告其他栏注明对应关系,否则按最不利情况核算栏板高度。

二、请各有关企业按照上面审核要求对本企业产品进行认真自查。对不符合审核要求的产品,企业须在2008125日前提出参数更改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主申请撤销产品公告。

三、企业申请更改参数的应提交书面修改或减少配置的申请(按照勘误表格式),并将书面申请及其电子文件在限期内提交我中心。企业提出修改配置时不允许对质量参数进行修改。

四、我中心将于20081215日前完成上述复核审查工作,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汇总将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予以撤销。

五、请企业对目前《公告》审查中限制载质量利用系数最大值为1.1的做法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在2008125日前以书面形式函复我中心。

联系人:姚勇                联系电话:010-6370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