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管理程序

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 CVTSC/QSP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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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7-07-01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加强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文件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心对内、对外收发各类文件的管理。

2 职责

中心收发文件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

3 内容与程序

3.1 文件种类

3.1.1 发文种类主要为文件和函。

3.1.1.1文件是指有明确的结果并正式发布的通知、决定等,包括对内文件、对外文件。对内文件是指对中心内部发布的制度、任命、决定、通报等;对外文件是指经过主管部门同意后对行业内企业、检测机构、相关单位等发布的通知、规定、说明等。

3.1.1.2 函适用于对主管部门、行业内企业、检测机构、相关单位等发出的报告、请示、通知、答复、建议、意见等。

3.1.2 收文为行业内企业、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等发到中心的文件、函件、申请、传真等。

3.2 编号规则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扩入;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

3.2.1中心发文件编号规则为:“中机发”+[ 年份 ]+x号”。

3.2.2 中心发函编号规则为:“中机函”+[ 年份 ]+x号”。对企业发审查通知在序号前加“Q”。

3.2.3 中心收文编号规则

3.2.3.1 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给中心传阅的收文编号规则为:“综”+“[ 年号 ]”+“x号”。

3.2.3.2 与公告产品技术审查相关的收文编号规则为:“技”+“[ 年号 ]”+“x号”。

3.2.3.3 与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相关的收文编号规则为:“审”+“[ 年号 ]”+“x号”。

3.3 发文(文件、函)格式

3.3.1 紧急文件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或“急件”。

3.3.2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中心全称,对于文件采用附件1的格式,函采用附件2的格式。

3.3.3 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

3.3.4 上行文件应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2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2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3.3.5 文标题用2号华文中宋字,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文件的主要内容并标明文件种类,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3.3.6 主送(报)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表示,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报)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3.3.7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在主送(报)机关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

3.3.8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表示“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应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表示“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3.3.9 只有中心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的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

3.3.10 成文日期以中心领导签发日期为准,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成文日期右空4字。

3.3.11 公文一律加盖中心印章。印章是文件生效的凭证,要端正地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3.3.12文件抄送(报)机关是指除主送(报)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文件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左空一字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报)”,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报)机关间用顿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报)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报)机关后标句号

3.3.13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版记中各要素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3.3.14 页码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码标识,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字线。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以后的页标识页码。

3.3.15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70mm),左侧装订。

3.4  文件办理

3.4.1 收文办理

3.4.1.1 收文

3.4.1.1.1 综合管理部负责签收、拆封、登记,并对来文编号。如密件已被开封,应拒绝签收,并追究责任。

3.4.1.1.2凡各部门或个人带回的文件、信函、批件等,均应及时交综合管理部登记、编号,个人不得保存文件。

3.4.1.2 分文

3.4.1.2.1 综合管理部收文后应及时在《接收文件记录表》登记、编号,并附上《收文处理单》。

3.4.1.2.2 综合管理部登记后交中心分管领导批阅,根据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或相关人阅办,对于需要紧急办理的文件,分管领导应注明办理时限。对于明确承办部门的收文,如与企业生产准入相关的申请资料、与产品公告相关的申请资料等,综合管理部接收后直接转承办部门负责人。

3.4.1.2.3 文件接受人应在《收文处理单》上记录文件去向和是否已存档。

3.4.1.3 办文

3.4.1.3.1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收到文件后按文件内容、性质、缓急程度等及时处理并签署意见。若需其他部门或其他人会签,则在处理后将文件转送相关部门。

3.4.1.3.2  文件处理完毕后向有关领导反馈处理结果。

3.4.1.3.3  分管领导规定传阅范围的文件,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以防丢失、泄密。文件丢失或泄密,要追究责任。

3.4.2 发文(文件、函)办理

3.4.2.1文件、函的起草应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练,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3.4.2.2 人名、地名、数字应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用标题,后引用发文字号。

3.4.2.3 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

3.4.2.4 发文(文件、函)程序:主办部门经办人拟稿→部门领导核批→有关部门会签(必要时)→综合管理部核稿→中心领导签发→综合管理部编号、行文、用印、发送。

3.4.2.5 发文(文件、函)过程中相关人应填写《发文审批单》。对于通过网络发布的文件,中心领导需明确发布网站。

3.4.2.6 文件、函办完后,综合管理部应按照中心CVTSC/QSP10《档案管理程序》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文件、函。

3.4.2.7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文件,经过鉴别,并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文件销毁参考《档案管理程序》。

4 引用文件

4.1 CVTSC/QSP10 档案管理程序

5 质量记录

5.1 接收文件记录表

5.2收文处理单

5.3发文审批单

6 附件

6.1 发文格式

6.2 发函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