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产品技术审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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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CVTSC/QSP01 第 1 版 第 1 次修订 生效日期:2008-12-08 |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保证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进行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产品技术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程序。
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含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本程序的规定进行《公告》产品的受理和技术审查工作。
1.2 适用范围
申报《公告》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和产品勘误。
2 职责
2.1 中心分管领导负责本程序的全面实施。
2.2 综合管理部和技术部共同负责本程序的具体实施。
2.2.1综合管理部负责产品申请资料的受理及完整性、规范性审查;负责审查过程中有关信息的反馈;负责审查结果的汇总、上报;负责申报及审查系统软件的升级与维护工作。
2.2.2技术部负责申报产品的检验方案审查、VIN审查,组织专家进行产品综合技术审查,并对公示被举报产品进行核查。
2.3中心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车辆产品技术审查依据及要求的修改建议;负责对产品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审定,并对审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技术裁定。
3 内容与程序
3.1产品受理
3.1.1综合管理部受理工作人员在指定的计算机上按照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公告管理申报系统”,进行产品申报资料的受理工作。纸质材料的接收要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3.1.2受理工作人员按照企业申报时间的先后次序进行受理。
3.1.3受理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
3.1.4对于资料符合要求的产品,受理工作人员将产品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按照先后次序转交技术部,并将已受理信息通过网络告知企业。
3.1.5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受理工作人员应及时将不符合原因通过网络一次性反馈给申报企业。
3.1.6综合管理部应在企业提交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向申报企业反馈受理/不受理结果。
3.1.7受理工作人员应每日统计受理产品的有关情况(含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名称、申报种类、受理日期、受理人等信息),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3.1.8对于企业提出申请撤销的产品,受理工作人员应根据企业提供的正式书面申请予以撤销,并及时通知中心相关部门以便协调工作。
3.1.9受理工作人员应对已受理产品进行跟踪、记录,及时将受理产品的后续审查情况反馈给申报企业。
3.2产品技术审查
3.2.1产品技术审查包括产品VIN审查、检验方案审查和产品综合技术审查(含被举报产品核查)三部分内容。
3.2.2产品技术审查按照现行有效的技术审查依据及要求进行。
3.2.3产品技术审查实行主审、复审和批准三级审批制度。
3.2.4产品检验方案审查和VIN审查
3.2.4.1产品检验方案审查和VIN审查按照CVTSC/TD01《车辆产品检验方案和VIN审查作业指导书》进行。
3.2.4.2检验方案审查和VIN审查全部完成后,审查信息反馈到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在1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方案审查及VIN审查意见通过网络反馈给企业查询、确认及供检验机构下载,并将审查全部信息存档,存档期限为6个月。
3.2.5检验机构按照中心审查确定的检验方案进行产品检验,完成后通过网络上传提交检验报告。
3.2.6产品综合技术审查
3.2.6.1 产品综合技术审查按照CVTSC/TD02《车辆产品综合技术审查作业指导书》进行。
3.2.6.2 综合管理部每周五将专家审查意见通过网络提供给企业查询并存档。此后,如果出现审查结论发生变化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审查意见为“不通过”和“待定”产品的有关资料应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6个月。
3.2.7产品勘误审查
产品勘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企业填写中心统一格式的《〈公告〉参数的勘误申请表》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邮寄至中心。由中心技术部负责人指定勘误产品的主审和复审人员,并对审查情况进行核准,最后报批准人批准。
3.2.8公示被举报产品的审查
3.2.8.1公示期结束后,综合管理部负责汇总举报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汇总意见转交技术部。
3.2.8.2技术部负责组织对举报意见的核实与审查,原则上仅针对被举报内容进行。
3.2.8.3公示被举报产品的审查实行主审、复审和批准三级审批制度,主审人员应对被举报产品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查意见。原则上不安排被举报产品的原审查人员担任该被举报产品的主审。
3.2.8.4当审查人员认为判定被举报内容真实与否的依据不足,无法出具“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查意见时,应由批准人员提请中心技术委员会讨论研究。必要时中心可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对被举报产品试验样车进行现场核查。
3.3审查意见的汇总与上报
3.3.1技术部每月下旬定期总结当期审查情况,包括本期审查的结果、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车辆产品技术审查依据及要求进行调整的建议等。技术部将上述内容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后,报中心技术委员会讨论研究。
3.3.2经中心技术委员会研究后,需要对原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由技术部负责按照中心技术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修改,综合管理部负责将有关情况通知申报企业。
3.3.3 经中心技术委员会对技术部提交的当期产品审查书面总结进行讨论研究后,综合管理部据此汇总审查通过的产品清单,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3.4审查中信息的反馈和沟通
3.4.1对中心提出“建议修改”意见的产品,如果企业同意中心的审查意见,可以据此对检验方案和《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进行修改,修改完毕重新提交后,原则上由原审查人员再次进行审查,再次审查时,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
企业如果不同意中心的审查意见,可以与中心技术部审查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也可以直接撤销申报,或者按照中心CVTSC/QSP06《申诉、投诉与争议的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3.4.2企业在对产品检验方案和《备案表》进行修改时,修改的范围应是原审查意见涉及的项目,未涉及的项目原则上不能修改;如果企业对原审查意见未涉及的项目进行了修改,有可能造成最终审查意见与审查依据不符的情况,其后果由企业承担。
3.5 技术审查依据及要求的修改与实施
3.5.1 中心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车辆产品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产品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文件要求,结合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修改车辆产品技术审查依据及要求的建议,经上网征求行业意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由中心以《车辆产品技术审查补充要求(×年×月×日》(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形式同时在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http://www.autoinfo.gov.cn)和中心网站(http://www.cvtsc.com.cn)上公布。
3.5.2《补充要求》应详细说明车辆产品技术审查要求变化的内容,指导企业按照修改后的要求进行产品申报。为保证企业有充足时间对相关申报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后的审查要求原则上应在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开始实施。
3.6当发现已完成技术审查产品的审查意见(包括各阶段审查意见)存在问题时,中心按CVTSC/QSP14《不合格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由相关部门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纠正,并由综合管理部通知有关企业。
4 引用文件
4.1 CVTSC/QSP06 申诉、投诉与争议的管理程序
4.2 CVTSC/QSP14 不合格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4.3 CVTSC/TD01 车辆产品检验方案和VIN审查作业指导书
4.4 CVTSC/TD02 车辆产品综合技术审查作业指导书
5 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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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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